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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体体育全站app:华体体育全站app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华体体育全站app:信息来源: 合作与交流科 发布日期: 2013-05-24浏览次数:

(2013年4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提升本科生培养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与预算管理
1.专项资金包括学校国际交流专项资金和学院国际交流专项资金。
学校国际交流专项资金指学校筹集或在业务费中划拨的专项资金,以及重点建设经费中学校统筹用于本科生国际交流的专项资金;学院国际交流专项资金指已划拨学院的重点建设经费中用于本科生国际交流的资金。
2.学校每年的专项资金总额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本科生国际交流规模等进行调整。
3.教务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学校筹得经费和业务费中该专项资金的预算,负责重点建设经费中该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
第三条 访学单位范围
获资助学生的访学单位一般应是当年泰晤士报公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前200名的学校,或发达国家专业排名在该国前20%的学校(由学院认定),或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和企业(由学院认定)。
第四条 资助类别及标准
1.学校国际交流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1)长期访学:在国外大学交流学习三个月(含)以上且一年以下,按每个学生每月3600元人民币予以资助。
(2)短期访学:在国外大学或单位参加为期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实践、暑期学:脱Х挚纬痰,资助学生个人国际机票费用(经济舱且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3)参加国际会议:在校本科生因发表论文而赴国外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会议名录参考研究生院公布的高水平国际会议目录),资助会议注册费、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学生须出示会议邀请函、论文发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国际交流经费的资助标准按《华体体育全站app关于资助本科生赴国外交流学习的指导意见》(西交教〔2011〕94号)执行。
3.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贫困生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审核,确定资助标准,最高可资助往返旅费、学费和一定的生活费。
第五条 学生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暂不包括双学位项目和毕业班学生);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思想政治觉悟高,身心健康,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学校处分;
3.在校学习期间的课程(不含基础通识类核心课和选修课)学分成绩达到75分,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知识及较高的外语水平,一般应通过英语四级,托福、雅思、GRE等成绩也可作为参考;
4.未曾受此专项资金资助赴国外交流学习;
5.未曾获得校内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其他单位的同类资助。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根据学校国际交流经费总额及资助类别,教务处给各学院分配资助名额,学院连同本院的国际交流专项资金资助名额一并向学生公布。
2.学校国际交流专项资金和学院国际交流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同时进行,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评审。
3.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专项资金资助要求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学院按各项资助名额及资助条件组织评选后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因发表论文而受邀赴国外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的不受名额限制,学生符合条件即可随时向学院提出申请。
4.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学院上报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和资助类别及金额,并予以公示。如发现提供的材料不实或有徇私舞弊现象,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相关手续及出国管理
1.获得专项资金资助资格的学生,应尽快申请学校或学院的国外交流项目或者自行联系赴国外交流,入选或联系成功后,即可使用该专项资金;已入选或成功联系国外交流项目,但尚未离校的学生,也可申请该专项资金资助。学生自行联系的国外交流项目,须提供国外大学的项目说明等官方证明材料,方可使用该专项资金。
2.受资助的学生须在国际处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参加短期访学和国际会议的学生在财务处按资助金额办理借款手续;回国后,经所在学院对其在国外的学习情况考核合格后,持出访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报销手续。参加长期访学的学生在回国后,经所在学院对其在国外的学习情况考核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财务处根据资助标准一次性支付资助款项。参加长期访学的贫困生可在离校前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3.自获得专项资金资助资格之日起计算,学生如未能在一年内成功申请或联系好国外交流项目,学校取消其获得的资助资格。
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小组认定后,取消其获得的资助资格,并要求其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资助金:
(1)违反所在地法律或校纪校规;
(2)获得校内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等其他单位的同类资助;
(3)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
第八条 拔尖人才培养办公室负责各类实验班本科学生赴国外交流学习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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